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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可结转以后年度处理事项之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发布日期:2017-12-12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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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超出扣除限额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扣除。其实,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还有一些事项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延续处理。有哪些事项可以延续到以后年度处理呢?我们一起看过来……

              一、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减、而且没的年限限制。

              投资额是实际出资到位的投资额。

              1、具体优惠情况及规定

              1)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开始计算投资时间;该期限内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符合条件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减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减;法人合伙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比例(实缴资本的出资比例)与合伙企业实际投资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计算确定;

              3)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4)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其实际出资比例计算的投资额的70%抵减当年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2、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二、环保设备、安全生产设备、节能设备抵免税额

              直接抵减应交的税款,当年税额不足抵减的,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结转期限是5年。

              1、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的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和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减。

              财税「2017」71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08年发布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行调整。原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废止。2017年10月1日前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原目录的,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5)《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来源:中华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