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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是否有政府批文的搬迁都属于政策性搬迁?
            发布日期:2017-12-26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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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来源:重庆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