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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取得的实物投资资产(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12-29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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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单位取得的实物投资资产(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来源:重庆国税